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执344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正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富民支路58号A1-133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津***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辰纬路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海正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津0104执34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自然
审判员 张 帅
审判员 尹 航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鸣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