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1208号
原告:上海正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延长中路625号5号楼307室。
法定代表人:张慧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焱,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汝皓,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上海市立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正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采取独任制审理。
审 判 员 陈秀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肖 楠
书 记 员 俞晓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