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正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正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1283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上海市立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正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延长中路625号5号楼307室。
法定代表人:张慧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焱,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汝皓,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正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采取独任制审理。
审 判 员 陈秀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肖 楠
书 记 员 俞晓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