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29执905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久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经济开发区***东。
被执行人**,男,1949年10月出生,回族,住献县。
被执行人**行,男,1976年5月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唐县。
被执行人***,男,1982年2月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唐县。
申请人河北久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冀0929民初2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28000元,案件受理费1630元,执行费182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6万元案款,其余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对其余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工商进行了查询,查明了其余被执行人没有房产、车辆信息,将其余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其余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0年11月4日,其余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68000元,案件受理费1630元,执行费182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其余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其余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其余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苗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