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3894号
原告:***,男,195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成,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砼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青区***泰华路西侧(***派出所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津房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保定道35-37号(新华大厦)首层底商03,二,现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河北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泰达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天津砼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津房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许一梦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