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砼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砼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3894号 原告:***,男,195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成,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砼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青区***泰华路西侧(***派出所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津房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保定道35-37号(新华大厦)首层底商03,二,现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河北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泰达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天津砼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津房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许一梦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