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砼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天津砼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津0117民初531号
原告:***,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洪霞,宁河区盛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告:天津砼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泰华路西侧辛口镇派出所旁。
法定代表人:于连胜,执行董事。
***与被告***、天津砼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砼天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砼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申明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砼天公司支付拖欠***的机械费、杂工费、挡墙切割费、打垫层等共计110870元;二、诉讼费用由***、砼天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与***、砼天公司系合作伙伴,双方于2020年4月起口头约定好由***组织人力物力给砼天公司所属天津砼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旗下工程项目即位于天津市宁河区××新区段的景观项目提供劳务,***按双方约定组织人力物力保证质量如期完成工程量,经砼天公司验收合格后,项目现场负责人***给***出具了欠款证明,按双方约定,工程完工之日即是砼天公司支付款项之日,但事实是完工后,被告并未支付款项,***多次催要未果,只好起诉,请法院依法维护***的合法权益。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出具的欠条一份,载明:砼天公司拖欠***各项费用共计110870元,现场负责人为***;2、2020年7月份砼天公司打款记录的银行流水一张,证明在此工程项目中砼天公司曾分三次给付过***劳务费共计500900元,实际结算人是砼天公司。
***于庭审中辩称,***与砼天公司是挂靠关系,***是名义上的现场负责人,实际由砼天公司进行施工,原告的劳务费一直由砼天公司支付,其并未参与工程的施工,对欠原告多少劳务费不清楚。
***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
砼天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相关证据,本院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
经质证,***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于***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与砼天公司口头订了劳务合同,由***组织人为砼天公司承揽的天津市宁河区××新区段的景观项目提供劳务。合同订立后,***按双方约定组织人进行了施工,工程完工后,砼天公司验收合格,产生劳务费共计619870元。砼天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7月14日、7月28日分三次以转账形式给付原告劳务费509000元,尚欠110870元。2020年12月11日***为***出具了欠款一张,载明:2020年4月25日至2020年12月10日,在蓟运河桥北新区景观工程一期三标承揽人工、机械项目。承包单位为天津砼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为***,拖欠人工费一直未付,明细如下:1、机械费37900元整。2、杂工费43170元整。3、挡墙切割费17500元。4、打垫层人工费12300元。总计110870元整。现场负责人***。
另查,***为砼天公司在蓟运河桥北新区××期××段工程现场负责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为砼天公司提供了劳务,砼天公司理应向***支付劳务费。故***要求砼天公司给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系砼天公司在该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其行为为职务行为,其民事责任应由砼天公司承担。故***在本案中不承担给付劳务费的民事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天津砼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劳务费110870元。
二、***在本案中不承担给付劳务费的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7元,减半收取1258.5元,由天津砼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甄如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陈然
书记员金晓娟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