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3895号
原告:***,女,195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成,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砼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青区辛口镇泰华路西侧(辛口镇派出所旁)。
法定代表人:于连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扬,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桂利,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津房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现住所地河北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陈津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涛,天津泰达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梦澜,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砼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津房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孟伟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鲁迪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