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8民初8169号
原告:天津砼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泰华路西侧(辛口镇派出所旁)。
法定代表人:于连胜。
被告:天津松江团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团泊湖风景区团泊湖高尔夫球场会馆。
法定代表人:彭建中。
天津砼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松江团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天津砼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砼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天津砼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振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