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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元象电力有限公司;昆明空港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云0111民初982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云南省滇中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6年5月28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00元,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应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预交余额14527元退还原告某甲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