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云0111民初982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云南省滇中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6年5月28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00元,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应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预交余额14527元退还原告某甲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