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元象电力有限公司

云南元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昆某某置信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27民初66号
原告云南元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晖,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星小区金星广场*幢*单元*********号。
委托代理人张跃辉、高翔,系金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置信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云渝,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林工业园区南环路。
委托代理人朱志林,系云南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元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昆***置信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昆***置信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元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置信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8265元,减半收取413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郭 平
人民陪审员  张开文
人民陪审员  袁木香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熊洊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