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元象电力有限公司

云南元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长水国际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103民初5490号
原告:云南元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星小区金星广场A幢2单元1301、1302号。
法定代表人:王晖,系原告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培勇,男,藏族,1978年10月18日生,住四川省小金县,系原告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长水国际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青云办事处东三环西侧金色交响家园三期1幢1-5层C室。
法定代表人:兰亚萍。
原告云南元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长水国际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元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长水国际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85元,本院减半收取324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施晶晶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秦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