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02民初1776号
原告湖南三耳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西二街以南南北三路以东0001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7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代理人***,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三耳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三耳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三耳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三耳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18元,减半收取计1,859元,由原告湖南三耳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 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