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三耳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三耳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02民初1776号 原告湖南三耳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西二街以南南北三路以东0001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7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代理人***,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三耳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三耳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三耳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三耳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18元,减半收取计1,859元,由原告湖南三耳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 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