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1302民初2862号
原告:湖南三耳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西二街以南南北三路以东001栋。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花,女,汉族,1990年10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
被告:***,男,汉族,1978年3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
原告湖南三耳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三耳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花、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三耳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1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19年9月16日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月10日为21,064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15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产品买卖合同》,约定二被告从原告处购买SR20-8CKPH7客土喷播机一台,价款为人民币176,000元,不含税;付款方式为合同生效当日支付60,000元作为定金,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贷款;剩余货款分6个月付清(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9月15日);保修期为车载泵和拖泵类产品交付后的12个月,其他保修3个月,易损件和消耗件不保;指定收货人为***;付款逾期的,二被告应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支付违约金:并就双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产品买卖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于2019年3月16日将合同约定的SR20-8CKPH7客土喷播机一台运送至指定地点。被告***查验并签收,但二被告拖欠原告贷款100,000元未支付。原告认为,二被告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除应向原告支付货款外,还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被告**花、被告***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诉讼主张和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3月16日原告湖南三耳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卖方)与被告**花(买方)、被告***(买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Saner1914的《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1、被告**花、被告***向原告购买SR20-8CKPH7客土喷播机一台,价款为RMB176,000.00(不含税);人民币壹拾柒万陆仟元整,其中价款里包含运费2,000元;到货日期为2019年3月19日;2、在合同生效后即日内被告**花、被告***向原告支付60,000元定金,在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货款。剩余货款分6个月付清(2019年4月15日-2019年9月15日);3、由被告***作为货物签收人及联系人。4、被告**花、被告***支付的定金和货款应汇至指定银行。5、被告**花、被告***付款逾期后,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以逾期款项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支付违约金。被告**花、被告***在签订合同前已先行支付定金2,000元。2019年3月16日被告***在原告公司使用POS机支付合同定金58,000元。合同签订当天,原告依约发货。后被告***签收货物,但未按约支付剩余货款。经原告催讨后,被告***在2019年11月17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货款16,00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当事人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原、被告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无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花、被告***提供了合同约定的产品,被告**花、被告***应当按约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故对原告主张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00,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花、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约定自2019年9月16日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的诉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中2019年9月16日至2021年1月10日违约金共计21,064元,2021年1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被告**花、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湖南三耳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缴纳所欠货款1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2019年9月16日至2021年1月10日违约金共计21,064元,2021年1月11日起所欠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违约金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1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杨 琦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柳
附本判决书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