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三耳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三耳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302执285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三耳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西二街以南南北三路以东0001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三耳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的(2021)湘1302民初17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三耳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于2021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三耳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0月7日、2021年10月8日、2021年11月16日、2021年11月17日、2021年12月12日分别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之后又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娄星区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12月21日对被执行人户籍地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12月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于2021年12月2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信息及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电话告知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经本院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12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本金90000及违约金,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本金90000元及违约金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廖 晖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