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281执116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丰达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滨河北路**机器人智能装备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476J945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义马市豫祥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义马市三十里铺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MA404EEQ6E。
法定代表人:***。
河南丰达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义马市豫祥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义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281民初7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马市豫祥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丰达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61279.31元、案件受理费8532.5元及申请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义马市豫祥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75130.81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