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24民初5号
原告:***达道桥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孟家乡羊草沟村。
法定代表人:刘敬洁,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蒙古族,住喀左县。
第三人:赵云峰,男,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县。
原告***达道桥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达道桥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日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达道桥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范佳山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梁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