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嘉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嘉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3民终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九龙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回族,住云南省大理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嘉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62号1栋9楼1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嘉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旺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得荣县人民法院(2019)川3338民初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946元,减半收取247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地的*** 附:相关法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