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03财保81号
申请人:达州市洪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斌郎乡百花村四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6735132810。
法定代表人:吕春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威,四川瀛诚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佳,四川瀛诚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嘉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62号1栋9楼1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4473421G。
法定代表人:杨小莉。
申请人达州市洪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嘉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达州市洪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四川嘉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成都草市街支行账户44×××44在1116017.20元内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自愿以保险单号:12638563901093376703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四川嘉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成都草市街支行账户44×××44上的存款在1116017.20元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达州市洪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栾心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