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102民初4436号
原告:四川省某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桂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原告四川省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肖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应适用普通程序的其他情形,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