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川1722执保630号
四川宇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玉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宣汉分公司、四川省玉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人四川宇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玉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宣汉分公司、四川省玉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出的(2025)川1722民初252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或查封四川省玉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宣汉分公司、四川省玉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以97万元为限的财产(包括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的资金,房产、车辆),冻结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的期限一年,查封车辆的期限为二年,查封房产的期限为三年。
在执行保全中,已对被申请人四川省玉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宣汉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在97万元内予以了冻结(截止2025年4月9日实际冻结了97万元),冻结期限一年(2025年4月9日至2026年4月9日)。
现本案已保全完毕,作结案处理。
申请人申请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