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玉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铜梁区某甲建材经营部与四川省某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吴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51民初7995号 原告:铜梁区某甲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 经营者:胡某某,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君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某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桂某某,执行董事。 被告:吴某某,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原告铜梁区某甲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四川省某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吴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铜梁区某甲建材经营部于2024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铜梁区某甲建材经营部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铜梁区某甲建材经营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铜梁区某甲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4.88元,减半收取927.44元,由铜梁区某甲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