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青0202执83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玉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青海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玉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玉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某某公司给付工程款574586.3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于2024年3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4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4年6月21日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玉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青0202执8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