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0202民初299号
原告:海东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3MA7597408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玉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3号2栋9楼9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144989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东市***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玉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海东市***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东市***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东市***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34元,减半收取计4617元,由原告海东市***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