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精宏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广东精宏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904民初545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4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2年9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被告:广东精宏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新湖**7-1加**首层商铺。 被告:郁南县金百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郁南县都城镇星湖西路**。 上述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东精宏建设有限公司、郁南县金百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865元,减半收取计24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