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精宏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广东精宏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5321民初697号之一
原告:***,男,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北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永波,广东创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巧玲,广东创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西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光文,广东量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嘉豪,广东量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精宏建设有限公司。地址: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新湖南区7-1加*号首层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亮。
被告:中海怡高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号*********房。
法定代表人:郑文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艳萍,广东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菀蓉,广东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精宏建设有限公司、中海怡高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43.3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练洪森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洁琼
书 记 员 梁妍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