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晋0922民初565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4月28日出生,山西省五台县金岗库乡金岗库村一街110村民,住五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8月3日生,汉族,山西省阳曲县黄寨镇大屯庄村人,身份证号:XXX,系原告姐夫(金岗库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山西龙兴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民营区99号汇隆花园俊苑4幢3单元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14010066040000XL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西皇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358号宇泓大厦1幢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339988160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9年4月21日出生,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身份证号:1422231***********。
原告***与被告山西龙兴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山西皇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山西龙兴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山西皇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西龙兴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山西皇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6元,退还原告***2943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