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晋0121民初151号
原告:山西联众鼎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西皇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现住太原市。
原告山西联众鼎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皇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山西联众鼎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西联众鼎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山西皇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联众鼎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61元,由山西联众鼎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