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929民初178号
原告**,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岢岚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195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基层法律工作者,住岢岚县。
被告**,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住太原市。
被告**,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住清徐县。
被告**,男,1957年11月17日出生,住五台县。
被告董某,男,出生日期不详,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山西皇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385号506房。
法定代表人:胡某。
原告**与被告**、**、**、董某、山西皇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3元,减半收取81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崔文兵
人民陪审员 周觅仁
人民陪审员 曹建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郝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