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929民初423号
原告***,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现住山西省岢岚县。
被告***,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现住太原市。
被告***,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现住山西省清徐县。
被告***,男,1957年11月17日出生,现住山西省五台县。
被告董黎辉,男,成年,现住太原市。
被告山西皇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胡天平,男,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董黎辉、被告山西皇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未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3元减半收取81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凤 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乔翠仙
书 记 员 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