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星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香格里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南星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强制执行行政非诉审查行政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云3401行审9号 申请执行人:香格里拉市某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安定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4xxxxxxxxxxxx。 负责人:墨某。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湖南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阴县文星镇高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夏某。 申请执行人香格里拉市某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某监理决字(2024)第0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香格里拉市某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以下执行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被申请人湖南某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承包的滇某项目(香格里拉市箐口营区)施工中拖欠阿某等4人工资共计70,000.00元。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24年1月25日接到阿某投诉称:阿某等4人于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期间先后在湖南某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滇某项目(香格里拉市箐口营区)务工,离开后还有部分工资没发。劳动监察大队及时进行了初查,并于2024年1月28日立案。经调查取证己查明:湖南某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了滇某项目(香格里拉市箐口营区)部分工程,并招用了阿某等4人在该项目做工,离开后还有部分工资没发放。现有证据已充分证明湖南某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承包的滇某项目(香格里拉市箐口营区)施工中拖欠阿某等4人工资共计70,000.00元属实。湖南某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某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公安某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1月29日,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某监询字〔2024〕第0015号)张贴在滇某项目(香格里拉市箐口营区)项目部。于2024年2月4日,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某监令决字〔2024〕第0003号)张贴在滇某项目(香格里拉市箐口营区)项目部。于2024年2月26日,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某告字〔2024〕第1号)张贴在滇某项目(香格里拉市箐口营区)项目部。于2024年3月11日,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某监理决字〔2024〕第0002号)张贴在滇某项目(香格里拉市箐口营区)项目部。至行政处理期限已过,湖南某有限责任公司仍未执行处理决定。我局于2024年10月10日将《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某监催字〔2024〕第10号)张贴在滇某项目(香格里拉市箐口营区)项目部。至行政诉讼期过后,被申请人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鉴于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为证实前述申请内容,申请执行人提交了投诉书、投诉登记表、立案审批表、调查询问书、照片说明、承诺书、调查笔录、公司工商信息复印件、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理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调查报告等文书及送达信息等证据。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于2022年2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先后雇佣阿某、***、***、杨某乙4人在其承建的滇某项目(香格里拉市箐口营区)***的木工班组务工,拖欠阿某、***、***、杨某乙4人工资共计70,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香格里拉市某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上述行为作出行政处理,是法律赋予的职权。某监理决字(2024)第0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被执行人湖南某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在《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送达后,仍未按规定时间履行义务。香格里拉市某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香格里拉市某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某监理决字(2024)第0002号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为责令湖南某有限责任公司在五日内支付***等4名工人工资70,000.00元(阿某20,000.00元、***20,000.00元、***18,000.00元、杨某乙12,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