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5)新2901行初48号
原告:阿克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某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局某科副科长。
第三人:***,女,1969年5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克苏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某局,第三人***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克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阿克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