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901民初3149号
原告:阿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克苏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阿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克苏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阿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阿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阿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85元,减半收取计8,943元,由阿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文 杰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努尔加**·***
书 记 员 步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