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901民初4471号
原告:视同道合(北京)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克苏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视同道合(北京)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阿克苏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立案。原告视同道合(北京)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视同道合(北京)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已与阿克苏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视同道合(北京)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视同道合(北京)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伍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