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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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2901民初4796号
原告:***,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阿克苏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钟喆,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原告***与被告阿克苏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钟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