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01民初7690号
原告:阿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克苏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阿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克苏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原告阿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阿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阿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玲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邓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