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昆明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某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103民初15164号
原告:郑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格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京东店铺名称:某某舰店),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郑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某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4日立案后,原告郑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