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孝感中民申字第00015号
原上诉人(一审被告):***,退休职工。
原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浏阳市清江出口烟花爆竹制作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金刚镇清江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上诉人***与原被上诉人浏阳市清江出口烟花爆竹制作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6日作出(2010)孝民二终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