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320号
原告浏阳市清江出口烟花爆竹制作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金刚镇清江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市清江出口烟花爆竹制作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浏阳市清江出口烟花爆竹制作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浏阳市清江出口烟花爆竹制作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