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清江出口烟花爆竹制作销售有限公司

浏阳市清江出口烟花爆竹制作销售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321号 原告浏阳市清江出口烟花爆竹制作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省浏阳市金刚镇清江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市清江出口烟花爆竹制作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浏阳市清江出口烟花爆竹制作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浏阳市清江出口烟花爆竹制作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