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清江出口烟花爆竹制作销售有限公司

浏阳市金刚镇南岳村贺塘村民小组与浏阳市清江出口烟花爆竹制作销售有限公司、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81民初9292号 原告:浏阳市金刚镇南岳村贺塘村民小组。 负责人:***,组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 委托代理人:***,浏阳市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浏阳市清江出口烟花爆竹制作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金刚镇清江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 原告浏阳市金刚镇南岳村贺塘村民小组诉被告浏阳市清江出口烟花爆竹制作销售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浏阳市金刚镇南岳村贺塘村民小组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浏阳市金刚镇南岳村贺塘村民小组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浏阳市金刚镇南岳村贺塘村民小组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浏阳市金刚镇南岳村贺塘村民小组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