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榆林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8民终36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榆林。 委托代理人:***,男,198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林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环城路北地税局家属楼一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榆林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2018)陕0803民初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772元,减半收取1886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