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大亚湾前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金湾化学品仓储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391民初1638号
原告:惠州大亚湾前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西区富康国际综合楼1512号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德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德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金湾化学品仓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惠州港火车站。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大亚湾前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金湾化学品仓储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惠州大亚湾前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惠州市金湾化学品仓储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惠州市大亚湾经济开发区澳头螺岭、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惠湾国用(2014)第13210300101号、面积为6732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被告名下位于惠州市大亚湾经济开发区荃湾港区、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惠湾国用(2014)第13210300230号、面积为6123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上查封的财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价值以380万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人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出具的380万元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大亚湾前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惠州市金湾化学品仓储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惠州市大亚湾经济开发区澳头螺岭、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惠湾国用(2014)第13210300101号、面积为6732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告惠州市金湾化学品仓储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惠州市大亚湾经济开发区荃湾港区、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惠湾国用(2014)第13210300230号、面积为6123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以上查封的财产价值以380万元为限。
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出卖、转让或做其它形式的处分。
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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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