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裕兴动力有限公司

临朐一诺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潍坊裕兴动力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24财保7号 申请人:临朐一诺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664449214X,住所地:临朐县城工业街1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裕兴动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697189190,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港支路与青年街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临朐一诺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潍坊裕兴动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裕兴动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支付、买卖、转移、隐匿、出租、赠与等。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临朐一诺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