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10民初361号
原告:北京某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南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建筑设备租赁河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某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深圳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河北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某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某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深圳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某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深圳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