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事裁定书
(2025)黔0112民初7298号
原告:泰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乙,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肖某。
原告泰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6日立案。原告泰州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泰州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7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泰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