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黔0302民初7377号
原告:贵州万家灯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天办事处新添大道北段55号黔城碧水人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683958364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正富,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显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虾子镇京立几米智能终端产业园A102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MA6DKBWE7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经开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092949220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贵州万家灯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显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州万家灯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正富、被告贵州显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贵州万家灯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695820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695820元为基准,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5月30日期间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后续利息按此标准计算至该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8510元;以上1-2项合计人民币704330元整。3.被告二对上述1-2项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函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一系“贵州新蒲经济开发区虾子镇宝合村航天精工(遵义)高新产业园一期配套服务区建设项目10KV配电工程”和低电压部分工程(下称案涉工程)发包方,原告系案涉工程的承包方及实际施工人,被告二(原系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后变更为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系案涉电力工程的业主方。2016年4月1日,作为合同甲方的被告就案涉电力工程施工事项与作为合同乙方即本案原告进行协商,被告将案涉电力工程施工转包给原告施工,双方为此签订了《施工合同》(下称案涉合同)。案涉合同约定:案涉工程暂定价1398012元,最终以审计定案金额为准;工期20日历天;工程款支付方式:工程安装完毕通电后支付至经甲方审定工程进度款的70%;竣工验收通过审计审定后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5%(扣回前期支付的工程进度款);预留5%的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满后无任何质量问题15日内无息支付。2016年8月12日,案涉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并通电投入使用,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案涉工程的有关设备和物资材料。被告仅支付了1026766元工程款,剩余695820元工程款至今未付,该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综上所述,原告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案涉工程经原告实际施工竣工并经双方验收合格通电投入使用后,被告至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案涉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立即支付工程款和逾期利息等责任。为此,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及司法解释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如前诉请,请贵院依法判决并支持原告诉请为谢
被告贵州显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诉请的工程款695820元请求法院依法核实,对原告诉请的利息、保全费、保函费因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和解协议没有约定,所以我方均不认可,和解协议已明确由被告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支付责任,我方不该承担本案责任。
被告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诉请的工程款695820元无异议,对原告诉请的利息我方无异议,对原告诉请的保全费、保函费我方不认可。根据和解协议约定,我方与原告没有任何合同关系,我方不是债务加入,而是我方代被告贵州显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款项,本案责任应由我方和被告贵州显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甲方)与被告贵州显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丙方)、被告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于2021年8月20日签订《和解协议》,该协议中载明,……鉴于:2016年2月经开区管委会出具了《关于保障入驻遵义综合保税区企业用电相关事宜专题会议纪要》(新经管专议〔2016〕7号),2016年4月甲丙双方签订《贵州新蒲经开区综合保税加工厂房一期建设项目10KV二期变配电工程(第一部分)》施工合同(合同编号:GZWJDH-2016××××),合同约定丙方将贵州新蒲经开区综合保税加工厂房一期建设项目10KV二期变配电工程(第一部分)工程发包给甲方承建,后甲方将乙方及丙方起诉至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黔0302民初11538号,经三方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确认,除丙方已支付款项外,本项目丙方欠付甲方744586元,该款项由乙方代丙方向甲方支付,该款分两次支付,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二日内支付甲方人民币48766元;余款695820元于2022年1月31日前付清;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甲、乙、丙三方应相互配合完成案涉工程的审定;3、甲方自收到第一期款之日起当日申请解除对乙、丙方的所有保全冻结措施,撤回(2021)黔0302民初11538号的起诉;4、甲方放弃有关违约金、利息及其他费用主张请求;5、甲方收到本协议第1条款项后,就本项目再无任何欠款情况;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由甲方自愿承担。本协议自各方**之日生效。
被告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诉请的工程款695820元无异议。
另,1.原告在庭审中陈述,诉状中“被告一系贵州新蒲经济开发区虾子镇宝合村航天精工(遵义)高新产业元一期配套服务区建设项目10KV配电工程”应改为“被告一系贵州新蒲经开区综合保税加工厂房一期建设项目10KV二期变配电工程(第一部分)”。
2.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险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原告为此支付保费1000元。
3.原告贵州万家灯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显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2021)黔0302民初1153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贵州万家灯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所涉《调解协议》,原告与两被告已经协商一致,本案所涉工程款由被告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代被告贵州显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无权再要求被告贵州显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责任,故原告针对被告贵州显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原告诉请被告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95820元,被告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无异议,对该诉请,本院予以支持。针对原告诉请的利息,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本院酌定由被告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以695820元为基数,从2022年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原告诉请的保费1000元,该费用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而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应当由被告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州万家灯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95820元,并支付该款从2022年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由被告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州万家灯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保费1000元;
三、驳回原告贵州万家灯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20元,保全费3970元,共计9390元,由被告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李 洪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王 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