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万家灯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万家灯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302财保27号
申请人:贵州万家灯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天办事处新添大道北段**黔城碧水人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683958364H。
法定代表人:肖棠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清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贵州省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门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214784576E。
法定代表人:郑旭,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万家灯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省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价值财产共计100万元。申请人贵州万家灯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保单号为12117003901546129828)为担保,贵阳仲裁委员会将仲裁申请受理通知书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万家灯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之规定,且已提供财产担保,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贵州省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价值财产共计10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贵州万家灯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