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902民初30号
原告:朱,男。
原告:朱,男。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濮阳市华龙区黄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濮。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新
东路交叉口西北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76336076H。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河。住所地,郑州市惠
济区文化北路300号1号楼4区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91137L。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朱与被告濮、第三人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