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银川市金凤区琪宇租赁与华中建安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苏红卫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6民初4496号 原告:银川市金凤区琪宇租赁,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经营者:***,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宁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中建安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南蒲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原告银川市金凤区琪宇租赁与被告华中建安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原告银川市金凤区琪宇租赁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并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华中建安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银川市金凤区琪宇租赁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川市金凤区琪宇租赁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银川市金凤区琪宇租赁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