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华中建安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12民初3301号 原告:***,男,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生态文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中建安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芦岗产业园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84607355E。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华中建安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预付服务费80万元,并承担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28日,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清江浦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淮安市工业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恒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邦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恒邦公司清算组担任恒邦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2年2月18日,清江浦法院作出生效民事裁定,裁定原告***通过拍卖方式取得恒邦公司应收类债权(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该裁定所附附件2预付账款表包括恒邦公司对华中公司的“预付HB19242合同设备检修款”80万元(评估价值72万元)。经查,2019年1月1日,华中公司与恒邦公司签订防腐保温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HB19242),约定由华中公司为恒邦公司厂内化工设备提供防腐保温工程服务,工程周期自2019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工程造价暂定300万元。2019年7月19日,恒邦公司通过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合计向华中公司支付80万元。在债权申报期间,华中公司就全额3159000元债权向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2021年10月30日至12月24日,清江浦法院就恒邦公司破产申报债权确定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认定等事宜先后作出多份民事裁定书,依据(2020)苏0812破19-5号生效民事裁定书,华中公司申报的3159000元债权被认定在162笔普通债权(合计金额4100246682.98元)之列。基于华中公司已就全额3159000元向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且已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故管理人将恒邦公司此前已经支付给华中公司的80万元认定为预付款,华中公司现当然应全部予以退还。基于该债权已全部转让,故华中公司应向受让人***返还。2022年3月25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债权转让通知书、催款律师函及相关材料,被告于3月27日签收。因被告拒绝返还该款项,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处理! 被告华中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或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是:***诉华中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合同履行地不在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清江浦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华中公司和恒邦公司防腐保温工程施工合同,华中公司收到的是工程款。***购买恒邦公司的所谓债权,如果向华中公司主张权利,合同履行地也是河南省长垣市,而不是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是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签订地是恒邦公司,该公司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清江浦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原告***辩称:清江浦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当裁定驳回。理由:1、本案案由为服务合同而非债权转让纠纷,根据最高院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以基础法律关系确定案由,故清江浦法院院认定本案案由为服务合同纠纷是准确恰当的。2、在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中,***公司与华中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即恒邦公司,该公司登记地址为淮安市**大道1号。故由淮安市**大道1号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淮安市**大道1号系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管辖,但行政区划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依然属于淮安市清江浦区。(在手机高德地图APP中查询“淮安市**大道1号”,地址落在“清江浦区”辖区范围内,见附件)。4、关于本案系清江浦法院管辖还是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或存有争议,但在贵院(2020)苏0812破申22号生效民事裁定中明确载明,此前申请人申请恒邦公司破产案中,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8民辖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清江浦法院审理。故涉及恒邦公司的破产清算案已经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定由清江浦法院管辖,故本案中原告作为恒邦公司的债权受让人即原合同权利义务继受者向华中公司主张权利当然由清江浦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日,恒邦公司(甲方、发包人)与华中公司(乙方、承包人)签订《施工安装工程合同》,该合同第十四条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并订立补充协议,如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法院起诉。该合同又载明合同签订地点为恒邦公司,其住所地淮安市。 2022年2月14日,恒邦公司管理人(恒邦公司为债权出让人)与***(债权受让人)签订了一份《恒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书》。该通知书告知华中公司:2021年1月18日,清江浦法院作出(2020)苏0812破19-1号民事裁定书,宣告恒邦公司破产。2022年1月18日,***作为买受人在淘宝网拍卖平台竞得恒邦公司名下应收预付类债权(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并已付清全部债权转让款项。恒邦公司已与***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已将拍卖公告项下对贵司的所有债权(应收预付类债权)72万元及相关权益全部转让给***,请贵方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向***履行全部付款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权转让的结果只是由债权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对债务人行使债权,在债权转让协议各方未就管辖达成约定的情形下,并不改变案件的管辖,故仍应按照原《施工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确定管辖法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恒邦公司、华中公司对争议解决的管辖法院已经作了明确约定,即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并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案涉合同的签订地点为恒邦公司住所地淮安市,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故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依法移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因恒邦公司非本案当事人,故原告***称应按照破产案件的规定来确定本案管辖法院,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华中建安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18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